专利申请时,"某物受某物控制,以产生某种功能"可作为权利要求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9:01:48
专利申请时,纯功能的权利要求不被支持,若是"某物受某物控制,以产生某种功能"是纯功能的权利要求吗?可作为权利要求吗?

可以作为权利要求,这实际上是一个动作和作用过程。

纯功能的写法如:某物能够完成某功能,这是不允许的

但是也有例外 比如现在完成某些特定功能的某种手段是现有技术已知的就可以这样写,这就叫 means plus founction